信仰立場

浸信會歷代反對信條,浸信會歷史中,先賢曾寫下不少信仰立場,目的在不同時代中,表達浸信會之信仰立場。浸信會信仰立場只是當代浸信會信徒之共識,不能視為無誤,任何浸信會均不能強調在信仰立場是無誤的,故不能將信仰立場加諸別人。以下浸會信仰立場除繼承浸信會先賢所立之外,乃就當今台灣之情況下所編寫。

 

壹、聖經乃終極權威

聖經1乃浸信會信仰和實踐之權威根據。浸信會相信聖經無誤論2,聖經乃為終極權威,是信徒3信仰與生活的最高準繩。

一、上帝默示4的權威:上帝乃終極權威者,聖經乃是上帝對人啟示自己,對於人類的完全的啟示。

二、對於信徒的權威:聖經是信徒信仰的內涵及最高權威,因為它使信徒明白上帝的旨意,是信徒生活的最高準則。

三、對於教會的權威:聖經是上帝完全的啟示5,聖經之外沒有高過聖經的啟示,因此聖經也是教會唯一的權威。

上帝藉聖經向人啟示祂自己,聖經內容全無混淆錯誤。

 

貳、兩種禮儀 - 浸禮及主餐

一、浸禮

浸信會對浸禮的認知,浸禮乃象徵與主同死,同埋葬,同復活。浸禮乃最能表達此項真理6

1、與主同死:浸禮乃全身浸入浸池中,象徵與主耶穌同死。

2、與主同埋葬:全身浸入水中,猶如與主同埋葬。

3、與主同復活:從水中上來,如同新生命與主同復活。

4、受浸之資格:誠心認罪悔改者7

二、主餐

浸信會稱主餐而非稱聖餐,其看法有三層意義:

1、象徵意義:主餐中的餅及葡萄汁(酒),只是象徵主耶穌的身體與血,而非是主耶穌真實的身體及血的成分在其中8

2、紀念意義9:主餐是紀念主耶穌的身體為人破碎及寶血為人流出,信徒紀念救主受死。

3、省察意義10:這是浸會特有的精神。聖經說:「人應當自己省察、然後吃這餅、喝這杯。因為人吃喝、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、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。」林前十一28-29

4、領受主餐資格:已經受浸 (洗) 者11

 

參、信徒皆祭司

「信徒皆祭司」並不是新約12獨有的教導,因為舊約13早就已經有了「百姓皆祭司」的教導。「信徒皆祭司」雖然出於聖經真理,然而各教派各有不同的解釋,浸信會對於此真理的解釋最為單純。

一、信徒地位皆平等:「信徒皆祭司」首要的精神,就是所有浸信教會的信徒都是屬於上帝的兒女,在教會中沒有階級分別,只有職責之別,也就是教會中所有的信徒地位都是一樣,彼此稱為弟兄姊妹。儘管教會因事工的需要而設立不同職分。如:牧師、執事、委員、同工、盡管這些職份名稱、負責的教會事工有所不同,但這些建造教會的需要設立之職份由不同的人來擔任,擔任者其本質就是信徒,在基督裡都是弟兄姊妹,職分不同但教會中的地位皆為平等。

二、信徒屬靈皆平等:「信徒皆祭司」,所有信徒都是直接從上帝所領受,聖靈直接對於信徒敬拜或與上帝的相交、信徒每天的靈修,都是自己與上帝獨處領受上帝的感動與帶領,不需要透過所謂的「聖品人員」14,因此浸信會沒有所謂「聖品人員」 。然而教會的事工的推動、敬拜之安排及各項禮儀的設置,皆需要有人來處裡,在今天的浸信會中皆由牧師、傳道人來主理,並帶領建造弟兄姊妹的靈命餵養15

三、信徒事奉皆平等:「信徒皆祭司」說明所有的浸信教會的信徒,皆為服事上帝的人,浸信教會中沒有所謂特殊的「聖品人員」16,所有信徒都是服事者,教會所有的事務,均由教會中的每位信徒來服事,「信徒皆祭司」的精神之一為「信徒皆事奉」。信徒雖然有平等的侍奉權,然而需要信徒需要教導及鼓勵服事,這是傳道人最重要的責任17

四、信徒獨立皆平等18:「信徒皆祭司」的精神之一,每位信徒都可以是上帝所造獨特、因此每位信徒都是獨立,任何信徒都無法代替另一位信徒,過去浸會教會不用「代表」19來說明此立場。現今依然相信信徒,可以屬靈上不需要透過傳道人,獨自與上帝交通,因此要尊敬個別信徒。

 

肆、教會自主與自立

浸信會對所屬的教會,皆尊重其教會的自主及自立,因此所有浸信教會都是獨立自主教會,其精神如下:

一、浸會教會獨立性:各教會的組織20、敬拜方式21、獨立行使教會各樣禮儀22 ,皆由各教會自行決定及執行,這是各別浸信教會自主權利,不受其他浸信教會或聯會的指使。

二、浸會教會平等性:同屬浸信教會的眾教會,不論教會大或小,之間關係均平等。但各自浸信會所設立的佈道所23 (子會) 未獨立之前,依然要受母會的指導及帶領,獨立成為教會24之後,離開母會就獨立自主。

三、浸信教會與聯會25:浸信會聯會由各地方浸信會組成的,聯會乃促進教會間彼此的關懷、聯絡、幫助之單位。教會雖然各自獨立,但在聯會幫助各個教會彼此建立關係。聯會是聯合眾浸信會而非總會,故教會與聯會非上下關係,乃是平等關係。

 

、政教分離

「政教分離」26是浸會信仰立場,「 政教分離」的「政」是特指國家或政府,「教」乃指教會27。「政教分離」的原則,教會持守「政治中立」和政府的統治權力的分割,政府不干涉、不壓迫、不控制、浸信會支持信仰自由。

基本上「政教分離」就浸信會立場,過去台灣的政治主導教會時代變遷28,浸信會依然堅持「政教分離」立場。就現今已非當年政治環境,浸信會堤處對教會及政府的分割立場。

 

一、對教會

1、不以教會立場支持某政黨或政治人物29

2、教會不能成為政府運用工具30,接受其指揮。

3、不得以教會名義參與組黨31

4、「政教分離」的神學核心乃「基督是主」,因此教會拒絕順服,政府違背聖經教導的命令與法律32

5、教會關心社會議題33,教會有教導的責任,並提出教會立場34

二、對政府35

1、政府不得干涉介入教會信仰內涵36

2、政府不得以法律或行政命令干預教會的人事、運作37

3、政府不得以法律要求教會執行各項禮儀38

 

陸、結語

上面所述之浸信會的信仰立場,乃就今日台灣浸信會所立,雖然在不同的時空下,浸信會均有所細微之修正,然而上面所秉持的信仰立場,乃綜合當下台灣時空之需要而提出。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  1. 聖經乃指現有基督教共同認定使用,新、舊約全部六十六卷。
  2. 聖經無誤論,相信最原始版本的聖經,是絕對沒有任何錯誤的,因為聖經是由上帝啟示其作者與編輯者寫成。在翻譯及傳抄時可能會出錯,但是原文是毫無錯誤。
  3.  基督徒在本文中皆稱為信徒。
  4.    聖經乃是上帝所默示 (提後三16)
  5. 浸信會不接受聖經以外之啟示高過聖經的啟示,也不接受與聖經相違背之啟示。
  6. 教會浸池所象徵是墳墓,浸池的水象徵是泥土,人浸入水中表達與主同死,從水中起來就是與主同復活。
  7. 信而受浸乃浸信會之一種信念。相信的人才可接受浸禮。與基督死、埋葬和復活,浸禮反應出信徒願意出死入生的樣式。
  8. 浸信會對主餐立場,不採合質說(Consubstantiation)與變質說(Transubstantiation)。
  9. 主耶穌說:「你們每逢如此行,為的是紀念我。」。
  10. 早期美南浸信會及早期台灣浸信會,非本教會的會友不會在本教會領受主餐,早期美南浸信會要領受主餐是非常慎重的事情,在領主餐的前一天晚上,所有的會友需要聚集在教會先省察自己,若有得罪人或得罪神的當悔改認罪,明顯的罪人要向人認錯對不起,若是不肯認錯,牧師就宣布某某人明天不能領主餐,這是相當嚴重的處罰,許多信徒皆為了領主餐,而認罪陪不是 ,特別是家人,當第二天一位不認識非本教會的信徒,也要一起領受主餐,當然遭到教會弟兄姊 妹的反對。早期來台美南宣教士也是如此行。但時空變遷要信徒主餐前一晚到教會省察自己,  雖然對現今對教會有窒礙難行,但主餐前省察自己乃非常有必要。
     
  11.  浸信會立場,在那個教會受浸,同時成為那個教會會友,並領受那教會舉行的主餐,但轉會後就領所轉教會的主餐。今天各浸信會也接納洗禮的弟兄姊妹、或不同教會或教派的弟兄姊妹同領主餐。
  12. 彼前二9
  13. 出十九6
  14. 儘管浸信會沒有聖品人員,但因所擔任不同職務,各負責的同工執行聖工時,其他的弟兄姊妹       當尊重極順服。
  15. 牧師、傳道人在教會主要負責安排一切的事物,就今天教會來說需要順服屬靈的帶領,同心傳 福音建造教會。
  16.   浸信會牧師非聖品人員,因此浸信會牧師沒有穿牧師服來表示與所有信徒一樣。
  17. 初信的信徒如同嬰孩,需要餵養、帶領、照顧,傳道人如同屬靈的父母來帶領,雖然服事皆為平等,但順服傳道人帶領的權柄是自然的事情。
  18. 每位信徒皆能獨自領受上帝之感動。
  19. 過去各教會去聯會開會者不稱教會代表乃稱會差,就是此意思,時過境遷今天已改為代表,但 信徒獨自與上帝相交,無人能代替依然不變。
  20. 浸信教會各教會組織,由每個教會需要而自行調整,不受任何力量影響,如傳統教會組織、小組教會獨組織,都是各教會的獨立運作決定。
  21. 各教會的敬拜程序是依教會的需要而制定,如:敬拜讚美、傳統敬拜、有詩班或無詩班,均教會自主決定,故浸信會無統一的敬拜程序。
  22. 浸禮、主餐、是各個教會的獨立權柄,由各別教會獨立授權於教會牧師、傳道或信徒主持,按立牧師、聘請牧師,均不受其他教會影響。
  23. 浸信會所開設的佈道所,彼此關係稱母會與子會。
  24. 佈道所成長到人數、經濟、屬靈增長,到達可以自主獨立時,就向母會提出成立教會,經母會同意,舉行成立教會感恩禮拜之後,成為獨立教會。
  25. 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自我定位:本會由信仰相同之浸信會眾教會組成,本於在主基督裏合而為一之精,以廣傳福音、增進靈命、關懷社會、服務社區、加強服事、報導動態、聯絡情誼、提升福利為宗旨。本會所議所行應遵重各會員「神主」、「獨立」、「自治」之原則。
  26. 香港浸信會神學院對政教分離看法:浸信會信徒一直持守「政府和教會分離」的原則,認為基督的教會理應有順服基督之自由,以致能處理自己的事務,而不受外來干擾。為此,浸信會不斷努力爭取宗教自由。
  27. 教會常指的是宗教權力,在此談浸信信仰立場,就是狹義指浸信會。
  28.  如教會中有反共護教等團體。
  29. 台灣有教派公開支持某位弟兄競選公職,浸信會立場不可行。
  30. 教會不接受政府命令贊成或反對某一議題,或團體。如:同性戀、法輪功、ICC。
  31. 教會弟兄姊妹個人身分競選公職或參加或組政黨,都屬個人行為。
  32. 政府若立法:信耶穌、傳福音、主日崇拜為非法時,教會視此法律為無效,不需要遵守。
  33. 社會關心議題,如:墮胎、社會正義…等。
  34.  一般情況由聯會出面邀請有此專業之會友,研究提出建議,交由聯會通過形成本教派一致之意見。
  35. 有教會對於政府要求:一、不能設立教會;二、不得偏袒何宗教;三、不得強迫信奉任何宗教;四、不得因信奉宗教而不公平之對待;五、不得參與宗教組織的事務…等。就浸信會是沒有如此訴求。
  36.  政府不得以法律修改聖經,或翻譯聖經。
  37. 政府不得以法律按立牧師。
  38. 如:牧師需要為同性戀者證婚。

本網站使用 cookie 及相關技術分析來改善使用者體驗隱私條款 關閉

GoTop